意外保险应改进投保单及意外保险合同的格式
意外保险应改进投保单及意外保险合同的格式
在实务中,寿险代理人代填投保单和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意外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无法辨别字迹真伪,一般均按有效保单签发正式合同.往往到出现问题时才发现实情,使意外保险公司处于被动.加之,我国的意外保险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群众的意外保险法律观念尚需培育.为避免赔款纠纷,意外保险人应适当地改进投保单及意外保险合同的格式,以切实保障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具体可采取如下做法:
(1)投保单应由客户亲笔填写,业务员可作辅导.台湾地拨意外保险察倒谭析区的意外保险法令对投保单的填写有具体的规定:“要保书应由要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本人亲笔填写及签章,不得由意外保险人之代理人或业务员代填,若要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不能书写,得由其家属为之,并须于要保申请书上记明经过.”
(2)为提请客户注意投保单的填写要求及法律规定的相关权益,投保单的设计应以较醒目的方式凸现这些内容.如印制简明扼要的投保须知或客户权益确认书,请客户在填写投保单之前阅读并签字认可.
(3)意外保险合同中随附投保单的复印件.在美国,意外保险合同中有随附的投保单复印件.投保人收到合同以后,有义务阅读该投保单并就其中的任何不实告知及时向意外保险人说明,以便补正.另一方面,如无证据表明投保人是受到欺诈、事故、不实告知、欺骗、合谋或因为不识字而不能阅读投保单的,可以合理地推定投保人已阅读了投保单.如不实告知是重大事项,则意外保险人可以提起解除合同之诉.
(4)做好售后跟踪服务.客户的投保申请被接受以后,意外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部应及时与客户联系,确认投保人是否与被意外保险人具有意外保险利益、客户的陈述与投保单是否一致等重要事实,以便能较迅速地采取合理行动,尽量避免事后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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