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重复意外保险损失如何赔付
家庭财产重复意外保险损失如何赔付
一、案情介绍
郭某于1986年1月30日向当地甲意外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意外保险并附加盗窃险,意外保险金额5000元,意外保险期限自1986年1月31日-1987年1月30日.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财意外保险并附加盗窃险,郭某家的意外保险金额为3000元,意外保险期限自1986年3月18日-1987年3月17日,但承保人为乙意外保险公司.1986年5月10日,郭某家发生盗窃.郭某向公安部门晒意外保险察俪评析报案,并通知了甲意外保险公司,经查勘确定,郭某家被盗损失达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7000元,金银手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00元.郭某向甲、乙两家意外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在理赔过程中,乙意外保险公司发现郭某向甲意外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职工在乙公司投保,乙公司认为这属于重复意外保险,第二份意外保险合同无效,乙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甲意外保险公司承担了意外保险责任.剔除现金存折、金银手饰、字画等不保财产外,甲意外保险公司以意外保险金额的全额5000元赔付郭家.
二、案例分析
(1)家庭财产意外保险中,现金、存折、金银、手饰、字画等属于不保财产,在发生家财损失的情况,意外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982制定的《家庭财产意外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金银、手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等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是不保财产,不在意外保险财产范围以内.本案中,郭某家属于意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7000元.
(2)重复意外保险的分摊方式
根据国际上习惯做法,在重复意外保险的情况下一般采用下列三种分摊方式:
①意外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这种方式将各意外保险公司意外保险金额作基数加总起来,求得每家应分摊的比例,按比例分摊赔款.
②赔偿金额责任分摊方式
这种方式按照各家意外保险公司无重复的情况下单位应负的赔偿金额作基数加总起来得出每家应分摊的比例,按比例分摊赔款.
③出单顺序负责分摊方式
这种方式按照各家意外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由先出单的公司首先赔偿,损失金额超过第一家意外保险公司的意外保险金额时,才由第二家公司赔偿超出部分,以此顺序负责赔偿.
我国《意外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重复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意外保险价值的,各意外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意外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意外保险人按照其意外保险金额与意外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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