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手续不全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都晨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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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同年12月份,王某因转行,将其卡车卖给了同事廖某,并将保单转让给廖某,卡车卖价中包含了保险费。2006年5月6日,廖某驾驶该车出险,损失金额达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廖某拿着保险单及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赔。廖某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案例分析 本案实质上是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与保险合同的效力关系及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问题,保险公司拒绝廖某的索赔是合理的。保险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廖某得到王某转让的保单并未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认可,廖某并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双方并不存在保险关系。

2005年7月1日,某市汽车司机王某将其一辆货运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损失保险,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2月份,王某因转行,将其卡车卖给了同事廖某,并将保单转让给廖某,卡车卖价中包含了保险费。2006年5月6日,廖某驾驶该车出险,损失金额达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廖某拿着保险单及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赔。
  廖某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其一,王某已将汽车保险保单转让给他,他向王某支付了保险费,实际上可视为王某代他缴纳了保费,因而有权获得保险保障。其二,他的汽车出险是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保险责任事故所致,保险公司理应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其承保的卡车是王某的,保险合同是和王某签订的,只与王某存在保险关系,廖某虽然向王某交付了保险费取得了保单,但并没因此而成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双方不存在契约关系,因此,廖某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分析
  本案实质上是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与保险合同的效力关系及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问题,保险公司拒绝廖某的索赔是合理的。
  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以投保人对投保财产具有可保利益为前提的,可保利益应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自始至终都存在。我国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中规定,投保人对投保财产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丧失了对保险财产的可保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动失效。根据这一原则,本案中机动车辆损失险合同在王某将车辆卖给廖某时就已失效,因为该车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王某失去了该车所有权的同时也失去了对车辆的可保利益,合同自动解除,以后无论该车辆发生什么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中,保单转让有两种不同的程序。一种是转让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如果要想继续保持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时,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对保单批注后方才有效。否则,保险合同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时即告终止,该程序适用于除货物运输险以外其他所有财产保险。另一种是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转移,而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货物运输险一般属于这种情况。因为货物运输,特别是远洋运输,路途远,流动性大,物权可能几经易手,如每次变更都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必然影响商品流通,有鉴于此,各国保险立法都规定货物运输险其保单可随货权的转移而背书转让。
  本案中,廖某得到王某转让的保单并未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认可,廖某并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双方并不存在保险关系。廖某要向保险公司索赔,除非他与王某在买卖车辆时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并更改了保险单中的被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不需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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