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风险者的遗憾案情分析
某年8月16日上午10时55分,某油库的8号油罐遭受雷击爆炸起火。11时30分,罐区其他4个油罐相继爆炸或引燃起火。大火持续燃烧了4天多,投入抢险灭火的公安消防干警共有2 500名,动用消防车159辆、飞机10架、船只19艘,使用灭火干粉和灭火剂237.6吨,在灭火抢险中,共有20名消防干警和油库职工牺牲,80余人受伤,15余辆消防车焚毁。油库爆炸后,至少有800多吨原油流人海里,海产养殖业由于油污受到严重影响。据统计,某油库本身的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亿元,其周围地区遭受的各种经济损失也达4 000-5 000万元。
对于该油库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有关部门早已有所发现。有关专家一再指出:该油库和输油码头在布局上不合理,一是油库内罐与罐之间的距离太近;二是有的油库和周围单位、民房仅隔一条马路;三是油库和输油码头的距离太近。这些都不符合风险隔离的原则,火灾发生概率十分高。但是面对如此严重的风险状况,该油库却采取了自留风险的错误决策。出事之前,保险公司曾经过反复动员,使油库于某年8月10日勉强参加了保险。一年保险期满之后,该油库为了节省保险费没有续保而选择了自保的方式。没有想到,刚刚脱保几天就发生了爆炸起火事件。由于保险合同已经终止,因此,几亿元的损失完全由企业自己负担。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油库周围的一些单位及家庭参加保险的财产金额达2亿元,参加保险的30多个单位和500多户家庭因爆炸、火灾、烘烤、烟熏、污染等蒙受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均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
对本案的分析
1.油库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失误
第一,油库是风险密集的高风险单位,对油库的安全防范本是管理人员应该高度重视的工作。但该油库的管理人员却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毫无认识。
2.对保险公司承保行为的分析
保险公司不是对任何风险都可以承保的,它只能对那些可保的风险予以承保。可保风险的条件中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风险事故的发生应该是偶然的而不是必然的。在本案中,油库恶劣的风险状况,使其发生风险事故已经具有必然性,这个特定油库的风险应属于不可保风险。但保险公司曾动员油库参加保险。虽然侥幸未发生保险事故,但这种行为具有很大的冒险性,严重地违背了保险“稳健经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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