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解答
1、住房公积金归谁所有?
答: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完全占有和支配,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和使用。
2、哪些单位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属于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范围,与前述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另外,在我市参加工作的外省市户籍职工、本市农业户口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参加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
3、新成立的单位如何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
答: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企业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私章、公积金汇缴清册。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需提交单位成立批文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私章、公积金汇缴清册。
4、新录用的职工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5、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如何办理公积金变更登记?
答:第十五条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具体办理程序:
由单位财务人员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写和或;
公积金中心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凭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入封存账户或封存手续。
转入公积金中心的封存账户,由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封存期间,由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为职工公积金继续计息。
6、与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单位拖欠职工的公积金是否应给予补缴?
答:与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单位应将拖欠职工的公积金给予补缴。根据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将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且单位应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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