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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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和前妻胡女士早在2004年就已经离婚。这次朱先生再次把胡女士告上法庭,是为了一笔6万多元的保险款。这笔“递增型终身年金保险”是胡女士在1997年为他购买的,2002年退保,退保时保费已涨到6万多元。而关于这笔保费,朱先生到2004年离婚时都不知情,是最近从他人口中才得知的。结果到保险公司一查,果然有这笔保费。而且当初保险的受益人就是他自己。想到2004年两人离婚时,为了几千元的家具两人都争来争去,而这笔6万多元的存款自己竟然丝毫不知情。越想越气愤,找前妻理论,对方根本不理他,于是朱先生决定打这场官司。
到了法院,胡女士对这笔保险款并不否认,但她提出,当初是朱先生提出离婚,且当初离婚分割财产时,朱先生也隐瞒了很多夫妻共同财产。至于这笔保险款,早就已退保,保险已终止,所以不存在分割的情形。虽然自己当初并不知情,朱先生坚持这笔保险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购买保险和退保时,两人并没离婚。而且,朱女士明显有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之嫌。法庭上,两人争得不可开交。
法庭审理认为,这份保险投保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费2.6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退保时为6万余元, 应为投保的已支付保费与孳息之和,依法应有原、被告各半所有。所以,对朱先生分割一半保费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胡女士提出的朱先生在离婚时隐瞒财产的情况没有依据证实,法院没有采信。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胡女士限期给付朱先生3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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