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获赔偿准妈妈遇车祸早产

1月16日电怀有8个多月身孕的张女士驾车外出,却不想车子被追尾,腹中婴儿提前13天早产,张女士认为肇事方该为婴儿早产担责,双方就住院生孩子的费用赔付事宜闹上法院。1月16日,记者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法院获悉,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有了结果,法院认为这起车祸给张女士的早产带来了一定影响,酌定被告担责三成。 去年5月7日,已有8个多月身孕的准妈妈张女士驾车上了黄岩羽山村路。在行驶过程中,张女士的车被一辆货车追尾。 这一撞虽无大碍,但吓坏了已有身孕的张女士,她随即前往医院诊治,医院作保胎用药处理。之后,张女士因腹部继续疼痛多次去医院复诊,共用去医疗费317.4元。
同月20日,张女士入住医院,因诊断 羊水过少,胎儿窘迫 ,即于当日剖宫产出一个女婴。新生儿产出后因窒息,经人工呼吸、胸外按摩等抢救后转入儿科治疗。6天后,张女士出院,次月4日,婴儿出院,母婴住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8803.34元。 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货车司机曹某承担全责,张女士无责。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将曹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车辆维修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多元。 被告方表示对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大部分费用认可,但对张女士生孩子住院期间的费用有异议,认为张女士行剖宫产手术是正常的生产范围,与本次事故无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曹某赔偿给张女士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3588.4元,保险公司对这笔款项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付给张女士5138.4元。 对于本案判决结果,经办法官解释说,张女士请求赔偿伤后至住院行剖宫产前的医疗费、误工费及交通费有理,应予支持,这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为317.4元,加上车辆维修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479.40元。
张女士要求被告承担生育孩子期间的全部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因张女士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怀孕8个多月,生育孩子也必然会产生各种费用。但从张女士因事故被撞击后连续腹部疼痛至离预产期还有13天即行剖宫产手术,到婴儿产出后因窒息进行人工呼吸、胸外按摩等抢救情况看,该情形与交通事故致张女士腹部受伤有一定的关系,被告对张女士住院生产及婴儿住院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可适当予以赔偿。根据事故的原因力,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30%的责任为妥,即按责赔付3109元。 张女士受伤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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