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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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乡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理赔案件。金乡县某学校教职工李某从外地返校途中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其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遭拒,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于外地且发生在端午节假期间,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事由。经法院查明,李某所在学校为包括李某在内的264名教职工投保了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被告某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以及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遭受意外事故的,保险人应依合同约定赔偿。2012年6月22日上午5时许,李某丈夫驾车由外地返校上班途中与它车相撞,导致李某死亡。
法院认为,事故虽发生于端午节期间,但该校因本校初中教师到外地学习,报请金乡县教育体育局批准后将端午节放假时间调整为17日至21日,22日属工作日;李某由滨州返校上班途中因车祸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事由;三原告作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在李某死亡后并未从学校获得赔偿,且学校作为涉案合同的被保险人同意三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并不再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加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遂判处被告支付保险金32万元。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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