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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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交通事故索赔引起纠纷的原告杨再强、被告胡清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津县支公司,在盐津县法院民庭法官的努力下,各方达成了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在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00元,从而使案件顺利结案。 2013年1月8日,原告杨再强驾驶的二轮摩托与被告驾驶的自卸货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事故经盐津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胡清文负全部责任,且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津支公司投有交强险。2014年原告杨再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医疗费等赔偿款共计207161.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想用调解方式结案,但保险公司因为考虑交通事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复杂情况及自身的利益问题不愿参与调解。面对这一难题,承办法官不辞辛劳,多次上门做工作,保险公司为法官的这种精神所感动,最终表示愿意和各方当事人一起调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津县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0000.00元。
盐津法院邀请保险公司参与调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案件,使得案件更加公正透明,让双方当事人明确各种赔偿条款的运用及赔偿数额计算等问题,从而增强当事人对法官调解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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