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
进城务工的农民出交通事故时,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一直是个疑问。日前,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进城务工三年的梓潼县太平镇农民陈某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33万元。
事故: 一场交通事故让亲人生死隔离 梓潼县太平镇村民陈某,在绵阳高新区一带用电动三轮车拉客谋生已有3年时间。去年11月的一天,他载着一名女乘客从高新区火炬大厦到铁路桥附近,途中与一辆小轿车相撞,陈某当场死亡,女乘客和轿车司机张某受伤,后经交警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女乘客无责任。 陈某的儿子陈某国闻噩耗后赶来绵阳,在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后,与张某商讨赔偿事宜。经双方协商,张某一次性赔付陈某国33万元。因张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从2011年4月8日起至2012年4月7日止,交通事故发生在这期间,所以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这33万元的赔偿金。
保险公司: 只愿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今年2月,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仅支付了23万余元,尚有大部分款项未支付。保险公司称,对原告车辆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但事故发生后,张某在死者家属的压力下,与其达成的调解协议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
保险公司认为,死者儿子陈某国证实死者陈某生前是在外务工,但长期居住地在老家,现居住也在老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要长期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都要在城镇,才按城镇标准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赔偿,所以赔偿金只能是23万元。9月,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履行赔偿责任,向死者家属陈某国支付33万元。
法院判决: 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死者陈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还是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的规定,死者陈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张某所提供的证据证实,其长期在城镇务工、租房居住,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而保险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否定以上事实,所举证据的证明力明显低于张某。因此,法院判决,陈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为33万元,而不是23万元。
律师说法: 赔偿标准要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 针对保险公司的不解,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律师说,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受害人陈某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假如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难以弥补其实际受到的损失,无法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故法院的上述判决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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