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提请审议;交通事故处理等7方面修改
10月21日 20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提请审议,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予以细化、完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对法律责任条款和罚款标准等7个方面做了修改。 2007年施行的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和城乡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目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亟需解决,如超载超限、遮挡号牌、非法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农机车辆违法行驶等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诸多隐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隐患较多,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需要加强等等。
省公安厅副厅长赵金成认为,一些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因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依据而不能实施有效管理,需要补充和完善。 原共9章127条,修正后共9章160条,修改52条,新增38条,删去5条。重点修改了以下7个方面内容: 对各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予以细化 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强调了各级政府交通安全经费保障责任。在第3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投入。二是增加了客、货运站场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在第18条规定了客、货运站场经营者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禁止超载、无号牌、号牌污损等车辆驶出站场或工地。三是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体责任。第26条规定由省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由其确定的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四是为消除恶劣气象条件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第16条明确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的交通安全责任。 强化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的管理 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对重点车辆实施严格管理。第27条、第28条、第34条、第35条对从事工程渣土、沙石建材等运输车辆、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和校车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第29条规定了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和载质量。二是对重点驾驶人员实施严格管理。第45条规定校车驾驶人资格管理及职责;第46条严禁饮酒、吸毒等人员驾驶机动车;第47条严格控制公路客运、货运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 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内容 作出以下规定:一是针对交通安全设备不齐全、不规范,交通安全隐患突出问题,在第48条、第49条、第50条增加了隐患排查内容,设定了交通安全设施管护单位及职责。二是细化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标准和要求,第69条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对突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提出管控措施 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 飙车 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的交通违法行为,在第95条中加以制止。二是保持对机动车超载、超限违法行为的严管态势,第98条增加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三是针对高速公路大型车长时间占道行驶和在路上检修车辆问题,新增第106条加以规范。四是在第96条作出了农机上道行驶的特别规定。五是针对其他违反交通秩序的行为作出规定,第91条规定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第78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交通事故现场,应依次缓慢通行,不得穿插、超越等候的车辆或将车辆停放在应急车道。第82条规定机动车在居民区、校园和单位内行驶,应保持安全车速。
完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为贯彻事故处理便民、效率的原则,同时弥补上位法的缺失,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在第113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机制。二是在第11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刑事诉讼与交警部门事故处理衔接程序。 加强执法监督,严格规范执法 作出以下规定:一是为提高通行效率,在第125条规定了交通标志、标线评估调整机制。二是为加强内部监督,在第131条规定了违法信息消除、更改程序。 对法律责任条款和罚款标准进行了调整 为加大对超载、酒驾、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校车、危险品运输车的管理,第146条、第150条、第151条、第152条、第153条、第154条、第155条、第156条第4项均按照上限处罚标准细化罚款数额。加大改装车的处罚力度,第148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设定了相应的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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