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车祸中受伤;城市还是农村按哪个标准索赔?
北辰区一名老汉被汽车撞伤后,以城市标准要求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其不能证明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日前,北辰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按农村标准赔偿老汉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2012年6月28日早晨,男子郑某驾驶经检验制动性能不合格的重型汽车沿北辰区津围公路行驶,在一路口转弯过程中,郑某汽车的右侧轮胎碾轧了方某的电动自行车前部,造成方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方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方某被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左侧气胸、身体多处骨折,并因此将左小腿截肢,住院近半年。此后,方某将肇事重型汽车的车主田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73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住人员标准主张。诉讼中,被告田某辩称,原告方某系农业户口,妻子在农村,而且他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所以应按农村的赔偿标准赔偿方某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系农业户口,但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按照非农业户口性质主张残疾赔偿金。该复函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当事人应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本案中,原告居住在北辰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北辰区,北辰区仍以农业生产及农业人口为主,并非该复函中所称的城市。故原告主张按非农业户口主张残疾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被扶养人应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原告的母亲已经79岁高龄,系农业户口,只有原告一人对其进行赡养,故法院支持原告之母的生活费应按2013年颁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原告主张其配偶的生活费,因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不能证明其配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且原告与其配偶有二子,其子对原告配偶应尽赡养义务,故原告请求配偶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本起事故原告所受伤情较重,结合事故责任、伤残等级,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9万元。
综上,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9万元、残疾赔偿金16万余元,另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其他经济损失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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