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打工夫妇车祸身亡法院判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下月起实施的中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打破了因城镇、农村户籍性质不同,而存在的死亡赔偿“同命不同价”现象。记者昨天了解到,在此规定出台前,我市已有死亡赔偿“同命同价”的判例。新闻提示一对在宁打工多年的夫妇不幸因车祸双双身亡。因夫妻俩都是农村户口,肇事方只愿按农村户口的标准给付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夫妇在宁打工多年且有暂住地,最终判决肇事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90多万元。去年5月19日晚,淮安人孙全驾私家车经过205国道板桥段时,撞到一辆正准备左拐的摩托车,将摩托车上吴刚夫妇撞飞。这时,恰好有辆重型半拖挂车从对面驶来,将这对夫妇撞死。经交警部门认定,孙全没有购买交强险,且车速过快,负事故主要责任;重型半拖挂车司机超载30%,负次要责任;吴刚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承担次要责任。吴刚夫妇来自安徽巢湖农村,一直在板桥菜场卖菜为生。事故发生第二天,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其家属的申请,受理此案,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也资助了该案。
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援助律师、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宇明向雨花台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孙全、半拖挂车的司机、车主、以及挂靠的物流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5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2万元。庭审中,5被告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解释,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而农村居民则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吴刚夫妇是农村户口,应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刚夫妇来宁打工已有数年,并长期居住在板桥街道,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最终,法院一审判决5被告连带赔偿吴刚家属各项损失90多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据了解,目前,90多万元赔偿款中保险公司承担的22万元已执行到位,剩余的69万元正在执行中。有望根本改变“同命不同价”目前在宁打工一年以上人员可按城镇标准获赔本组撰稿本报记者朱晓露昨天下午,省司法厅、省法律援助基金会邀请省内著名法律专家和学者,就“同命不同价”现象以及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研讨。专家表示,随着的正式实施,“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有望根本改变。
“同命不同价”的说法源于最高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解释,该解释规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因不同户籍性质而不同,赔偿差额在很多省份甚至超过3倍。这一规定让很多人觉得不太公平。为此,省高级法院和市中级法院出台了具体指导意见,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获赔死亡赔偿金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省高级法院规定,对于是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工作、学习、生活、经常居住的受害人,应当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市中级法院出台的意见更为具体,规定对于是农村户口,但在南京打工一年以上,且有暂住地的受害人,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损害赔偿费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省法学会副会长刘克希认为,中,“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就是“同命同价”的体现,目前全国范围内存在的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有望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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