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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车车险高保低赔引纠纷;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

支容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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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上月,广东梅州两级法院审理了朱先生因车辆“高保低赔”引发的车险理赔纠纷案,并认定保险公司这一做法属于“霸王”条款,依法支持了车主的全部赔偿请求。出险后朱先生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维修费22万元及拖车费、公路路损等都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多起官司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败诉在前述广东朱先生的案例中,双方因协商不成而走上法庭。一审法院对此案的判决认为,保险合同是经保险公司同意才成立的,故合法有效。因此,法院支持朱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朱先生赔付维修费等合计17.77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近日,广东梅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市民杨先生使用了6年后价值仅5万元的旧车,在投保商业车险时须按10万元的新车价缴纳费,出了事却只按旧车价理赔,这样的现状就是商业车险饱受诟病的“高保低赔”。
与杨先生一样,广东车主朱先生的二手车也遭遇了“高保低赔”,他花13万元买来的二手车,按29万多元的新车购置价格投保了商业车险,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只愿按车辆实际价值13万余元来计算赔偿。不过朱先生并没有“自认倒霉”,而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上月,广东梅州两级法院审理了朱先生因车辆“高保低赔”引发的车险理赔纠纷案,并认定保险公司这一做法属于“霸王”条款,依法支持了车主的全部赔偿请求。
这样的司法纠纷在全国并非个案,广东、北京、辽宁等多地法院均受理过类似案件,基本都以保险公司败诉结案,其结果要么是赔偿投保人,要么是退还多收保费。
旧车投保 按新车价计保额保费2013年4月,朱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一辆二手小车购买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虽然是旧车,但投保时却是按照新车购置价的标准缴纳各项保险费,并约定赔偿限额为29.19万元。同年12月6日,朱先生的小车在行驶过程中意外撞上桥头护栏,造成小车及桥头护栏损坏。出险后朱先生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维修费22万元及拖车费、公路路损等都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保险公司则称,根据公司计算,事故车辆发生损失时车的实际价值只有13.25万元,朱先生提出的车辆维修费远超出实际价值,故只同意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减去车辆残值6万元来赔偿,即赔偿7.25万元。实际上,“高保低赔”在商业车险投保中普遍存在,大多数保险公司承保车损险时,均按照新车购置价计算保额,而保额高当然也意味着保费高。
为了一探究竟,记者上周以杨先生购于2009年的标致307为例,向10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咨询,结果发现,10家保险公司在计算车损险保额时,无一例外地按新车购置价来计算。这样一来,杨先生已使用6年的标致307要按照10万元左右的新车标准缴纳保费。但若按车辆现在的实际价值5万元投保,他至少可以节省近一半的保费。记者调查发现,像杨先生、朱先生这样注意到车险保额的车主并不多,多数人由于嫌麻烦等原因对保费的计算方法几乎一无所知。在咨询业内人士后,记者了解到,商业车险确定保险金额可按新车购置价或新车购置价内协商价两种方式计算,投保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投保。但实际操作中,基本都按新车购置价承保。不过让车主费解的是,以新车价投保却并不等于能获得等同于新车价的赔偿。这显然与消费者们普遍认为的保多少赔多少大大相左。
多起官司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败诉在前述广东朱先生的案例中,双方因协商不成而走上法庭。一审法院对此案的判决认为,保险合同是经保险公司同意才成立的,故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中,承诺相应车辆损失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29.19万元,保险公司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投保车辆价值不足29万元,可要求车辆评估后再投保,或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保险事故后再提出涉案车辆实际价值不足,这一要求难以让人信服,也不符合法律要求。因此,法院支持朱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朱先生赔付维修费等合计17.77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
近日,广东梅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实际上,全国多地法院均受理过类似案件,除了向投保人补齐赔付外,也有不少法院判决保险企业向车主退还多收保费。北京车主高先生于2003年购买的一辆轿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2010年保额是19万元,但该车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即若车辆发生全损,高先生最多只能得到10万元赔偿,他由此以保险公司多收保费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律师称高保低赔有违公平原则“高保低赔”一直以来都被视为保险行业内的“潜规则”。
据了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此前发布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已删除了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原商业车险条款中被称为霸王条款的十多条免责条款。同时,保监会在2012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其中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尽管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多次发文、出台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高保低赔”现象依然存在。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表示,“高保低赔”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保险公司也违背了契约精神。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明知投保车辆实际价值已发生减损,仍要求投保人以投保车辆原有价值进行投保,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不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高保,出险时却低赔,这样会造成对投保人的不公,属于“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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