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车险没明确提示免责条款;发生车祸保险公司能不能免责?
在电子商务极其发达的当下时代,轻点鼠标就可以为自己的爱车上保险。这种新颖的投保方式,的确给不少车友带来便捷,但由于电子投保、网络投保的方式毕竟和当面投保有所区别,所以也容易带来纠纷。
昨天上午,记者从海宁法院获悉,以此方式给爱车投保的海宁市民陈先生,就因此带来了一些麻烦。 陈先生是海宁人,去年7月他通过网络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和不计免赔险。之后,保险公司将保单通过快递寄给陈先生。没想到同年8月6日,陈先生就出了交通事故,并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称商业险部分因为陈先生行驶证没有年检是免责的。 订立保险合同时我根本就没有注意到什么免责条款。 陈先生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海宁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理赔1.4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发表意见: 车辆没有年检,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定,而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理应免赔。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理赔款1.4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投保和网络投保虽然便利,但却有一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即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履行上述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因此不产生效力。 法官表示, 此外,机动车没有按规定检验并不一定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而公安机关也没有认定事故车辆发生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在事发后已经补验合格,因此被告以免责条款拒赔的理由不成立。 不过,此事也给陈先生带来了一个教训。法官还提醒广大车友,一定要对爱车及时年检,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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