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适应范围和劳动鉴定有哪些新规定?
日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京劳社工发[2000]136号附件:[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适应范围和劳动鉴定问题作了新规定。
对适应范围有关问题的新规定有如下几点:1.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发生工伤后,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评定伤残等级,工伤待遇由企业支付。2.企业集团中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了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3.非独立法人的企业,已在企业所在地、县参加养老保险、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要求在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或企业集团下属的独立法人单位,要求到企业集团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参保手续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北京市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其工伤保险也可以在企业所在地或企业集团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参保手续。其工伤认定,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也由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4.参统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不包括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实习人员,但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和实习人员发生工伤,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评定伤残等级、核准待遇,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实习人员先由企业垫付。
对劳动鉴定有关问题的新规定有如下几点:1.工伤评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区、县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工伤评残工作。2.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单位不按时为其申请工伤等级鉴定的,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个人申请鉴定工伤等级的应予以受理。但个人应按规定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审批材料;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初次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业病诊断结果和医学检查的病历资料等。3.在重新鉴定期间,原劳动鉴定结论仍然有效,职工按原劳动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重新鉴定后从次月起,改按重新鉴定结论等级(标准)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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