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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前隐瞒病史12年后做手术该不该赔?

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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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12年前,翟某为妻子购买了保险,2011年妻子因“右卵巢透明细胞癌”进行了手术治疗。投保人翟某找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保险合同签订后,翟某按约定缴纳了保费。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翟某投保后未尽核保义务,签订保险合同并连续收缴13次保费,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单方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显失公平。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继续履行,保险公司给付翟某保险金1.3万余元。

12年前,翟某为妻子购买了保险,2011年妻子因“右卵巢透明细胞癌”进行了手术治疗。投保人翟某找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无奈之下,翟某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打起了耗时一年之久的官司。12月25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双方签订的继续履行,保险公司给付翟某保险金1.3万余元。
1999年6月10日,翟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被保险人为翟某的妻子,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险合同签订后,翟某按约定缴纳了保费。2011年5月,翟某的妻子经诊断为“右卵巢透明细胞癌”,并进行了相关手术治疗。
事后,翟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翟某的妻子曾在1992年5月因患巧克力囊肿在医院进行过手术治疗,翟某投保时故意隐瞒其妻曾患病并做过手术这一事实,故不应履行理赔义务。2011年8月,保险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费6305元退给翟某。翟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双倍给付保险理赔金4万元。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翟某投保后未尽核保义务,签订保险合同并连续收缴13次保费,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单方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显失公平。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继续履行,保险公司给付翟某保险金1.3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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