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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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岁的沈阳男子张强是一名下岗工人,失业后,他在沈阳一家商场找了个理货员的工作。他与这家商场签订了聘用合同,但合同上写明: 我因个人原因不需要公司交纳各项保险,如出现劳动争议,责任自负。 一天晚上下班后,张强在家睡觉时,因突发脑干出血,因抢救无效去世。张强父母均已去世,他与妻子离婚, 12岁的女儿由前妻抚养,他每月按照约定给女儿50元抚养费。张强去世后, 12岁的女儿将他打工的商场诉至法院,索要丧葬费和直系亲属救济费等赔偿金。
被告商场辩称,张强因个人原因提出不需要公司交保险,如出现劳动争议,责任自负,所以相关的非因公死亡的待遇被告公司不应承担。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法官黄耀宇审理认为,张强与被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公司与员工之间不缴社会保险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被告未给张强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其亲属不能享受相应保险福利待遇。张强作为被告公司的员工非因工伤死亡,被告应按法律及有关劳动政策的规定给付医疗费、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其亲属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近4万元。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每月给付张强12岁的女儿生活救济费34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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