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首日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基金赔付
2014年10月20日09:29通讯员 吴宇“参加了工伤保险,遇到工伤事故,再也不担心如何解决了。”建始县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梓灏这样告诉笔者。盛达建安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参加工伤保险。刘梓灏坦言,参保之初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并不多,直至今年5月公司员工周仁平工伤事件的发生。周仁平是盛达建安的一名工地员工,2014年5月17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培训后,下午1点钟就来工地开工了。这是61岁的周仁平上班的第一天,他负责往料斗里运水泥。下午2时许,周仁平配完一斗水泥后,料斗升上去了,他继续准备第二斗水泥。然而,正在这时,料斗钢丝绳头脱落,料斗下滑,将周仁平带倒并掉进料斗坑里,周仁平头部被料斗挤压到坑坎沿上。送到医院时,周仁平已经死亡。
事故发生后,盛达建安先向遗属垫付赔偿款56万多元,并于5月20日向建始县人社局提交了关于周仁平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申请。高危行业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但周仁平周六第一天上班,恰逢人社局放假,相关材料还未来得及申报。且周仁平事发时已满61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属于退休人员。因此,人社局工作人员对于周仁平是否属于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对象还有疑虑。另外,新修订的已于2011年起施行,而我州目前依据的文件仍是之前的州政府7号文件,内容较为滞后,对于高危行业参保问题缺乏合法、具体的依据,也加大了工作人员对此案认定的难度。本着以人为本、切实保护用人单位和职工权益的原则,建始县人社局对此案进行仔细研究调查,走访工地,多方问询,几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并广泛查阅国内各地资料,向出现类似案件的重庆和山东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咨询。
最终,针对两个疑点,建始县人社局决定依据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经调查,盛达建安和周仁平的确存在劳务关系,周仁平确实是在该公司工地上班时出事的,因此周仁平受伤情况符合该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亡。建始县人社局据此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补偿手续正在办理中,办理完毕后的赔偿金将先满足盛达建安先行垫付的资金,若还有剩余,则将按月打入遗属指定账户上。像周仁平这样的工伤案例,在建筑、煤炭等高危行业时有发生。试想,如果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员工的医药赔偿和后期照顾费用将不可小视。而对于员工而言,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保障,维权和今后的生计都将是一块心病。工伤保险不仅为工伤职工及家属解决了后顾之忧,更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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