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707
王某驾驶货车路上行驶时,车辆发生故障,他下车检查故障轮胎时,轮胎爆炸致其当场死亡。这引起了一场特殊的保险官司,争论的焦点是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能不能自己赔自己。昨天,南召县法院判决,可以赔,最终车主获赔40万元。 2013年4月27日19时30分许,王某驾驶自己的货车,行至南召县崔庄乡程家庄村路段时,轮胎发生故障。王某在下车检查时,轮胎发生爆炸,致其当场死亡。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3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系本公司的被保险人,自己不能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故本公司也不应依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赔偿损失。 南召县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受害人王某是车主和驾驶人,更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是下车在地面检查故障的轮胎,其已从车上到了车下、由车内到了车外,脱离了驾驶室和本车,由车内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应当视为第三者,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关于受害人是被保险人是否能够获得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赔偿问题,该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第七十六条并没有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