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病史投保终身寿险;突发病死亡保险公司不赔?
如东的於老太经不住保险公司业务员刘某的劝说,购买了终身寿险。可於老太因突发脑干出血死亡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於老太投保时故意隐瞒高血压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免责。日前,如东县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约定理赔人民币122724.24元。突然昏迷投保人去世2012年7月26日,经不住身为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邻居刘某的劝说,於老太买下了一份终身寿险,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7月31日,保险金额为12万元,首期保险费为6000元,缴费期为终身,保险期为终身。 2012年11月15日下午,於老太在亲戚家突然昏迷,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
11月29日,於老太因脑干出血死亡。其女儿韦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保单。12月初,韦某将保险材料交给刘某办理理赔手续。让韦某吃惊的是,2013年3月1日保险公司作出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根据医院诊断,於老太既往有高血压病史,抢救时入院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於老太故意隐瞒高血压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该行为足以影响公司是否同意承保。
因此,对於老太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我母亲因为意外去世,而她投保的是终身寿险,怎么就不能赔?”于是,韦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 保险人该赔如东县法院查明,被告保险公司业务员刘某证实,在为於老太办理保险手续时,并未询问其是否患有高血压症状。另据刘某证言,2012年国庆节期间,刘某已知悉於老太患有高血压;於老太身故后,刘某又接受了於老太女儿交给他的理赔手续。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保险人承保前对投保事项及相应条件并不明确且未作出相应限制,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亦未加核实,承保后在明知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症状的情形下仍未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故对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免责的辩称,不予采纳。对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於老太的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而脑干出血与高血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说法,法院认为,虽然高血压引起脑干出血的可能性较大,但医学上并不能完全排除高血压以外的其他疾病导致脑干出血的可能性,故於老太死亡的保险事故并不能确定系保险人主张的未如实告知的原因所致。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将身故保险金12万元及保单账户价值2724.24元一并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法官说法 合同解除权消灭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内不行使而消灭。 ”
第八条也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及这一司法解释,该案承办法官朱琳珺指出,刘某作为涉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明知於老太患有高血压的情形下,并未及时提出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行为应视为保险人放弃解除权。解除权消灭后,保险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在其解除权消灭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通讯员汤天维 记者吴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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