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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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淮阴区法院受理了一件 匪夷所思 的合同纠纷案,一市民在投保后,要求判决投保无效,而理由就是这份保险包涵以丈夫死亡为给付条件,而自己当时投保却没有得到丈夫的同意。2011年9月,刘洋为丈夫李浩在市区某投保了一款主附加提前给付重大保险,交费方式为年交,刘洋当即交纳了当年保费5000元,而这份附加保险约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要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自2012年刘洋就未再交纳保费,今年她诉至法院,要求退保,但保险公司却只同意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刘洋称,自己是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为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应该被确认合同无效。但保险公司辩称,刘洋投保时已电话询问了其丈夫的意见,而且该保险主要是一种,附加险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只是保险赔偿的一种附加情形,该保险不属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只同意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淮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保险虽然主险系分红保险,但是附加险的保险范围中包括死亡保险金,属于保险法上规定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因为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刘洋经其丈夫同意为其投保,因此该附加险无效;因为主险与附加险不可分,因此该保险无效;合同无效,应该互相返还、赔偿损失。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退还5000元保费,刘洋也放弃了利息主张。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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