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时在车内还是车外;保险公司赔偿大有区别
朱某和张某是安徽一个镇子上的老乡,都在上海打工。2011年6月份,张某驾车前往上海,就顺路捎上了朱某。这是一辆重型仓棚式货车,没有顶,后面的车厢里摆满了箱子,箱子很沉,里面全部是玻璃球。因为驾驶室里坐不下了,朱某和张某的妻子就坐在货箱上。
据另一位乘车人回忆,车上的货物围挡的栏杆大约70厘米,人坐上面可以看到外面。当车子行驶到南京市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某路段时,迎面来了一辆车。会车时司机张某刹车不当,车辆瞬间侧翻。朱某、张某的妻子,连同码得高高的货物一起倾入旁边的水塘。张某和路人赶紧打捞,张某的妻子被打捞上来的时候还有呼吸,被送到医院。但朱某已经死亡。两人被打捞起来以前,身上都被压着重重的装着玻璃球的箱子。家人告三方索赔72万,拒赔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当时的车速为50公里每小时,车速不快,但张某是无证驾驶,负全部责任。法医鉴定,朱某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不承担责任。同时,警方还发现,这辆车子挂靠在安徽一家运输公司,车辆在安徽某公司投保了。朱某的家人遂向六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挂靠公司、保险公司一起赔付72万元。张某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挂靠的运输公司却辩称,这辆车虽登记在本公司名下,事故发生前本公司已将该车辆转让给了张某了。运输公司还出具了双方的买卖合同,认为朱某家属的各项损失应由张某和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称更是没有责任赔偿。其称张某是无证驾驶,最主要的是遇害者朱某在事发前乘坐在该车内,属于本车人员。而按照交强险的规定,当受害人是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时,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法院:朱某死亡时在车内还是车外,赔偿大有区别法院最后审理认为,受害人朱某在事故发生前是乘车人,即车上人员,但交通事故发生时,因车辆侧翻,车上货物及乘坐人倾出落水,朱某和张某的妻子被落水的货物压在水塘里一死一伤。所以在事故发生时,朱某已不是车上人员,而是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重新核算了朱某家人提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最终支持了31万元。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剩下的20万元,法院认为虽然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好意让朱某搭乘。而朱某明知货车不宜载人而搭乘,自身也存在过错,酌情确定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14万元。因为这个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法院最终判定该公司对于这14万有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二审仍维持原判。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承办此案的黑长保法官。他解释,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在车内还是在车外,赔偿的责任方大有区别。如果此案中,朱某在货车内受伤或死亡,赔偿责任人就是司机张某。如果在车外,保险公司就必须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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