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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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朱某为其手下5名送货工人每人购买了一份,每份的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6月,送货工小吴在送货过程中,不幸被山上滚下的一块石头当场砸死。不久,把保险金赔付给了吴某的亲属。但吴某的亲属又找到朱某,要求朱某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2.5万元。朱某认为,自己已为吴某购买了人身,吴某的亲属也从保险公司得到了赔付,因此拒绝赔偿。
那么,已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应担责吗?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李小军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我国《侵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而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上述两个法条的归责原则不同,但是在本案中,送货工吴某在送货过程中被山上滚下的一块石头当场砸死,其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作为雇主的朱某应对吴某因从事雇佣活动而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直接受益人为发生伤亡意外的包括雇员在内的人员,保险人向雇员赔付后,并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因为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责任。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雇主朱某在保险人赔付吴某的亲属后,拒绝承担雇主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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