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如实告知后发生保险事故的结果
发生保险事故时候理赔难是保险纠纷的多发地带,同时也就造就了理赔难,保险公司是骗子的一些说法。而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新的保险法,既保险法解释二在第十六条就明确规定了,投保人应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因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为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的保险法因为针对带病投保引起的各种纠纷,站在消费者即投保人的角度来考虑,利用2年期限作为束缚保险公司随意拒绝赔偿的一种限制,这样有利的保护了投保人的权利。所以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投保人更加具有优势。然而也因为这则法律,很多投保人更加故意的去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甚至产生一种发生疾病后再购买保险的想法。针对这样的投保人,应该注意的几点风险:首先保险公司是具备调查投保人病史能力的机构,只要投保人在正规医院留下过疾病的记录,保险公司是有能力查询的到。如果在两年内被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有故意隐瞒的情况,那么会产生接触合同,同时保费不予退还的损失。其次,如果曾经患有过重大疾病的,再投保,比如糖尿病,尿毒症之类,通过自己治疗2年以后再索取赔偿,这种保险公司是肯定不予赔偿的,因为重大疾病险种都是约定首次患有重大疾病,其中“首次”虽然是很简单的一个词,但是在合同中起到重要的约束作用。第三:如果并没有患有重大疾病,却已经患有比较严重非常容易引发重大疾病的疾病,投保人知道却隐瞒投保,并且在2年以后确实发生重大疾病,这种情况,很容易引发保险公司拒保并且走向诉讼解决,而这样结果就由法院来判定,那么如果隐瞒的情节非常严重的情况,法院有可能会做出部分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判决,因为法院的判决都是基于法理,情理和伦理的基础上。第四:同时如果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存在因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而发生的理赔纠纷的,保险代理人也会牵涉其中,并且存在违规销售行为而被处分。所以代理人至少应该尽到协助投保人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基于以上三点风险,也是告知那些想利用2年法定期限的钻保险公司空子的人小心风险,当然最好的情况是,在我们都较为健康的情况下提前布局我们的健康风险管理,以免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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