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保费;保险公司保证企业还贷
我市推出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办法(试行)
贷款难、担保难是长期以来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
为打破瓶颈,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状况,不久前,我市在全省率先推出了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办法(试行)。这个新办法,充分挖掘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潜力,创新银行信贷担保机制,由政府、银行、保险三方联手打造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平台,合力化解其贷款担保难问题。新办法一出台,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受到中小微企业主和创业者的拥护。
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由市政府投保,银行以该贷款保证保险作为担保方式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银行贷款损失的保险业务。它充分发挥了政、银、保的联合优势,对破解中小微企业贷款难题和促进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示范作用。
“我们采取政府、银行和保险合作的新模式,创新之处就在于,它有效激活了长期闲置的保险资金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增信,政府作为投保人为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投保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将与银行共同承担风险。”市政协副主席、金融办主任王克平说,它不需要贷款人提供抵押或反担保,具有程序简单、投保方便、成本合理等特点,有利于推动金融机构提高业务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有效发挥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
为了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防控水平,银行和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中小微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检查,核实贷款的使用情况并互相通报信息。中小微企业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所贷资金,银行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中小微企业连续欠息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已支付保费,银行追索未果,即可向保险公司发出索赔通知。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款等待期届满后,按照贷款本息的80%向银行支付保险赔款。保险公司赔付银行贷款本息的80%后,对中小微企业享有追偿权。追偿后形成的贷款本息净损失,由保险公司和银行按8∶2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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