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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与保单记载不一致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赵翰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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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11年5月,李某购买了一辆微型普通客车,同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至2012年5月5日止。2011年12月底,李某到交警部门变更了车牌号,但并未将变更车牌一事告知保险公司以及变更备案。2012年2月23日,李某驾车发生事故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伤者,但保险公司以车牌号与保单号不一致为由拒绝赔偿。民基律师焦华蓉: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再次,车牌号不是保险车辆的唯一标识。保险公司承保的是李某所有的这台车,而不是某一个车牌号,故车牌号变更对双方所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不构成影响。

2011年5月,李某购买了一辆微型普通客车,同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至2012年5月5日止。2011年12月底,李某到交警部门变更了车牌号,但并未将变更车牌一事告知保险公司以及变更备案。2012年2月23日,李某驾车发生事故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伤者,但保险公司以车牌号与保单号不一致为由拒绝赔偿。
请问: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
民基律师焦华蓉: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首先,保单和交强险条款中都没有“不变更保险单就拒赔”的约定。其次,即使是保单中作了这样的约定,作为免除己方义务,增加对方风险的条款,保险公司也要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特别告知义务,因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具有专业优势的保险公司应当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制定保险条款时,应主动防止投保人、被保险人正当保险权益受损,而不应是放任甚至谋求损害相对人利益。
再次,车牌号不是保险车辆的唯一标识。投保时,保单会载明被保险人姓名、车牌号(未上牌新车除外)、发动机号码、车架号、厂牌型号等车辆信息,而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具有唯一性,也是认定是否系被保险车辆的核心特征。保险公司承保的是李某所有的这台车,而不是某一个车牌号,故车牌号变更对双方所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不构成影响。
最后,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来看,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利益博弈时着重考量的,仅仅因为变更了车牌号而未对保单批改就免除保险责任,与交强险设立的初衷相悖,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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