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车商买保险须注意漏保的损失后果
不少车主购买爱车之后,会让汽车经销商一并代办保险,这样做确实省事不少。而市民孙先生直到发生交通事故找保险公司理赔时才知道,经销商只替他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居然是在事故后才投保的。这导致孙先生有部分保费不能得到赔偿,他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去年10月,孙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轻型货车,双方谈好在孙先生提车前,该公司为他办好上牌手续,并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孙先生提车时,上牌手续和交强险都办妥了,汽车商业险还没买。公司负责人当时给孙先生写了个承诺书,明确表示会在5天内办好商业险。在此后的多次电话联系中,该负责人都表示商业险已办妥,保单在他手里。
当年12月18日7点左右,孙先生驾车与唐女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唐女士受伤。孙先生联系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取来商业险保单发现,这份商业险是当天下午2点半缴费、19日零时才生效的。
2万余元商业险无法理赔,唐女士将孙先生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15万余元。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9.1万元,孙先生自掏腰包,支付唐女士赔偿款2.6万余元。
孙先生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把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吴中法院,认为购车时,该公司要求保险必须由其代办,自己无奈同意。但由于该公司未及时购买汽车商业险,使他无法按照保险合同享受相关权益,该公司应赔偿自己2.6万余元。
汽车销售公司则称,是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受委托代办保险的。如孙先生发现其没有办理商业险,可以自己购买,因此孙先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漏保的损失谁该负责?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究竟是强制要求还是受委托代办,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但即使是汽车销售公司受孙先生委托无偿办理,根据《合同法》第206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汽车销售公司承诺在孙先生提车后的5天内办好车辆商业险却拖延购买,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可归责于其的情形,故可认定是汽车销售公司自身的原因没有按期购买商业险。因此,汽车销售公司没有按期履行承诺,理应赔偿由此给孙先生造成的损失。
经吴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汽车销售公司一次性支付孙先生赔偿款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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