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确立了三大监管原则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表示,相互保险组织没有外部股东,由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不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相互保险是指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经济活动。其起源早于股份制保险,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仍占据重要地位,尤其在高风险领域如农业、渔业和中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方面得到广泛应用。
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统计,2013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达1.2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的26.7%,覆盖人群8.25亿人,相互保险组织总资产超过7.8万亿美元。“试行办法”规定,保监会将从三个方向推动相互保险发展:第一类是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按照公司化运作、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大型组织。
第二类是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在特定行业或特定风险领域开展单一相互保险业务的专业相互组织。第三类是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为地市级以下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居民提供专业保险服务的相互保险组织。根据国际经验,相互保险组织的融资难度相对较大。为培育相互保险这一新型市场主体,“试行办法”设置了相对较为宽松的准入条件。
其中,一般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及“有不低于5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区域性、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000万元初始运营资金”和“有不低于1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
此外,“试行办法”中主要体现了三个基本监管原则:
一是总体趋同。相互保险与股份制保险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和治理方式不同,而在日常经营和业务规则等方面没有明显差别,世界各国对两者的业务监管也基本保持一致。因此,“试行办法”基本遵循了现有的监管框架,在业务监管上采取与股份制公司基本趋同的规则。
二是体现针对性。为充分体现相互保险会员制、人合性及民主管理的特色,“试行办法”在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针对性规定,以充分保障参保会员的权益。
三是大小有别,适度区分。“试行办法”对不同规模的相互保险组织进行适当区别对待,其中,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基本按照保险公司的现行监管制度进行监管,区域性、专业性和涉农相互保险组织则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了监管要求。对区域性、专业性等中小型相互保险组织将探索授权各保监局实施属地监管,条件成熟时,还可逐步实行注册制管理。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称,需要说明的是,“试行办法”是开展相互保险监管的统领性、基础性文件,更多体现的是相互保险监管的主要原则和核心理念,接下来还将进一步在组织治理、信息披露、章程制定、偿付能力、分支机构以及风险处置等方面制定配套细则,逐步构建一套完整、系统的相互保险监管制度体系。
从国际上看,相互保险组织具有三个独特优势。
首先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一致,能够较好地实现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并由客户参与管理,从而有效避免保险人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欺诈所导致的道德风险。
其次是展业费用较低,核灾定损准确度较高,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为会员提供更经济的保险服务。再次是由于没有股东盈利压力,其资产和盈余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可以发展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说,接下推动相互保险要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引导和协调工作,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组织探索设立各种形式的相互保险组织。
二是加快相关立法进程,积极推动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相关条款,为相互保险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律环境。
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理顺管理机制,争取优惠政策,营造相互保险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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