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强险;车主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7月1日10时30分,熊某驾驶无号牌也未投保交强险的两轮摩托车,沿云利路行驶至清水乡大雁村3组路段时,与吴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FX00100 摩托车对向刮擦,导致吴某及其女儿受伤。同日,县交管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熊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女儿无责任。
?本次事故导致吴某左胫骨骨折,在龙角卫生院住院治疗25天。2011年12月15日,经云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吴某女儿受伤后在龙角卫生院住院治疗10天。吴某及其女儿在住院期间花去医药费分别为12403.30元、 2807.40元。2012年,吴某及其女儿将熊某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由熊某赔偿吴某及其女儿各项损失73495.89元。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一、原告吴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71753.40元,由熊某比照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吴某63037元,余额 8716.40元,由被告熊某赔偿 6101.48元,扣除被告熊某已支付的鉴定费3500元,还应支付65638.48元,其余部分由原告吴某自负。
二、由被告熊某比照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吴某女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2982.40元。以上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九十八条也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由此可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体现的是社会保障,强调的是社会公共机构救助和政府责任。而熊某作为机动车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具有法律上的过错,使受害人为此失去了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前提,为此,熊某应当在相当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两原告的损失,超出部分由原告吴某与被告熊某按承担事故的主次责任确定赔偿比例。
律师提醒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进入普通家庭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凡是购买机动车的车主,机动车出行时,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确保安全驾驶行驶同时,购买机动车时,要主动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或过户手续,并及时投保车辆交强险,如发生交通事故,既降低自己的风险,又能保障受害人得到基本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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