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5月的一天,胡某搭乘我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沿312国道从南阳市驶往某镇。12时20分许,当车行至安皋路口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由周某驾驶的微型普通货车左转弯,我所驾驶的摩托车撞上周某驾驶的货车尾部,导致胡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我与周某负同等事故责任,胡某不负事故责任。王某系微型普通货车的所有人,该车未投交强险和其他任何险种。
请问,货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没有办理交强险,他们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解答交强险设置的目的说明应当由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投保交强险,实际上是将这
种可分散的风险转嫁到受害人身上,这对受害人而言,显然不公平,故只有将这种风险判由本该投保而未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才能彰显正义。
从有利于提高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交强险意识,增强保险责任来看,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当前,仍然有些机动车所有人心存侥幸,以为自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因而认为投保交强险没有必要,浪费钱财。可当交通事故真的发生后,其又无法承担巨额赔偿费用,后悔当初没有购买交强险。如果不让他们在交强险范围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就可能放任自流,使更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投保交强险,从而使强制险流于形式,必须购买强制险的法律规定受到严重挑衅。交强险具有迅速填补损害的功能,因此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理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制度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也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就说明其漠视这种功能,由此产生的后果当然应由其承担。因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直接赔偿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定责任。
因此,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余下的损失才按各方当事人责任大小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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