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司索账遭车祸;如何找谁索赔

曹姨退休后到一家个体装饰材料店做会计。她精通业务,很快就得到雇主李哲的信任与赏识。2010年12月,曹姨受雇主指派,前往广东佛山某装饰材料公司要账。在打车去该公司的路上,因雨天路滑,她们乘坐的出租车被一辆大货车撞飞。曹姨重伤入院,住院4个月,医疗费7万多元。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承担主要责任,出租车为次要责任。
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虽然公正,但曹姨却遭遇赔偿执行难。因协商未果,雇主李哲主动出资协助曹阿姨起诉了两位交通肇事司机及其车主,请求法院判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9000多元。法院最终判决大货车车主赔偿曹姨损失的75%,出租车车主承担25%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曹姨立即申请执行,可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大货车车主章某在判决生效后没了踪影,其家中又无其他财产可执行,人民法院最终做出裁定终结执行程序。面对无期限的执行难,曹姨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与悲愤之中。
无奈之下,曹姨找到雇主李哲,要求他赔偿。李哲明确表态说“你的伤是肇事车撞的,而且法院已做出公正判决,执行难,只能慢慢等待,总会有找到人的时候。至于我,一是没有任何过错,而且还无偿为你垫付一万余元的费用,也算对得起你了!”走投无路之时,曹姨经向律师咨询后,决定起诉雇主李哲,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中,尽管李哲的律师一再强调曹姨已经在侵权行为地向侵权第三人提起了诉讼,法院亦做出了相应判决。况且,当地法院在执行中仅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并非是民诉法规定的执行终结情形,曹姨并未失去司法救济途径。在此情况下,曹姨又起诉雇主李哲请求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了人民法院“一事不再理”的受案原则。而且,曹姨一次受伤,只能得到一次赔偿,若再让雇主赔偿,岂不是双赔偿?这没有法律依据。可最终人民法院还是支持了曹姨的请求,依法判决雇主李哲给付曹阿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10万元。
一、本案为何不属于“一事不再理”情形?所谓“一事不再理”,是指如果某个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已经在法院诉讼或者已经由法院做出了判决,当事人就不能再次起诉了。此案中,曹姨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直接侵权人车主及司机等人,又以雇员受损害赔偿纠纷要求雇主李哲赔偿,前者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后者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两个诉讼在诉的标的、诉的理由上都是不同的,不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二、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雇主应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曹姨起诉要求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律授与她的权利,也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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