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出事故;应谁承担责任
蔡某于一个晚上驾小车出行时,适逢李某驾车相向而来。由于李某未及时将远光灯切换为近光灯,致使蔡某的视线受到严重影响,尽管已减速但还是撞上公路边的石护栏,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可因车受损而花去8000余元修理费用。当蔡某要求李某赔偿时却被拒绝,理由是他虽未变换车灯,但并非必然产生交通事故,而蔡某可以通过停车等方式紧急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看其行为是否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是否违法、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有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具备了该要件。首先,李某在会车时未变换车灯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同时,交通法规还对违规使用车灯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在夜间通过急弯路段、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没有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的,罚款150元。使用转向灯不按法规规定的,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不按规定使用车灯的,罚款50元。其次,李某存在过错。虽然李某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但他应当预见自己拒不变光,会造成别人视觉上的“盲区”,极易酿成交通事故,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无论是那一种形式,都表明其具有主观上的过失。
蔡某撞上公路边的石护栏与李某未将远光灯切换为近光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已直接导致蔡某的视线受到严重影响,继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虽然期间蔡某可能存在采取措施不力的因素,但并不能因此排除李某带来的危害及其影响,而只能适当减轻李某承担损失的份额。因为第二十六条已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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