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我于2011年5月12日被张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事故导致我脑震荡并有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后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了解,张某当时驾驶的车码表损坏,制动系统也不是很灵。请问,现在我能否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秦华代解答本案的关键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能否据此认定驾驶员无过错?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直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式与侵权案件归责原则不是完全一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有两个因素,即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但是交通意外事故并不等同于民法上的意外事件。本案中,张某驾驶码表损失、制动系统不正常的车辆上路,主观上具有过失,最终导致发生本起事故并致使你受伤。张某的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失,应按照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综上,张某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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