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也应连带赔偿
某晚,王某乘坐李某驾驶的车由A 县前往B 县,行至A 县某处时,与同向行驶的任某驾驶的大货车尾部相撞,结果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一个路人受伤。经A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起重大交通事故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王某的亲属遂将肇事双方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34.7万元。庭审中,查知李某系单身,没有什么财产,最多只能拿出2 万元钱;任某家境尚可,但是任某认为自己是次要责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同意按照保险合同赔偿12.2万元。
审判经审理,法院判决赔偿总额为25.3万元。保险公司承担12.2万元;其余由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任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与任某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任某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以及责任应如何承担。我国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我国法律对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或独立的责任,且不以当事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即在直接结合的情形下,只要数人实施的加害行为相互直接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其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即构成共同侵权,应依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直接结合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都构成共同侵权; 在间接结合的情形下,对于数个原因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即多因一果的情形,构成按份责任,即应按照过错大小或原因比例承担责任,例如受伤者在送至医院的途中又遭遇一次车祸致死。本案中,李某、任某属于第一种情况,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李某、任某各自的过失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而引发了此次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死亡的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所以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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