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承担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应当适用该条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第九条予以确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第三条予以确定。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4.不承担责任。答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共同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第一百二十三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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