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捎客出车祸赔偿责任可减轻
原告施某顺风搭乘被告张某驾驶其父所有的昌河面包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前后共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6983元,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张某负全责。施某向洪洞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及其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分歧
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由驾驶人张某与其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依据是根据第302条之规定,双方构成了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本案中,张某违反安全审慎驾车义务,造成施某身体伤害,理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张某之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张某及其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张某好意搭乘施某回家,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如果判决让其承担赔偿责任,无异于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这与我国现行的立法与实践相背,故施某应自行承担其损害后果。
第三种意见是张某及其父应对施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为本案中施某是好意同乘者,张某没有收取其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运送行为,要求张某像一般交通事故中由承运人完全负担赔偿责任显然不合公平原则,同乘车应负担部分风险。故理应由张某及其父向施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
法官点评
本案中原告施某是免费搭车者,这就涉及到了在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有一个“好意同乘者”的概念,具体是指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即所谓的搭便车者,好意同乘者与有偿同乘者不同,后者是指买票要乘车的旅客,在遇到交通事故后,可以依据客运合同处理,没什么问题,“好意同乘者”责任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处理规则之一,虽然好意同乘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有过错的驾驶员对好意同乘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适用侵权法律的规定,驾驶员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便车而随意置其生命财产于不顾,不能因为乘车人是无偿乘车而免责。
合议庭经过评议,最终采取了第三种意见处理了本案,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及其父连带承担向原告施某60%的赔偿责任,共计10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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