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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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月份,我坐往县城的小中巴车去市里,可是车行至半路因小中巴车与一辆大货车抢路,被大货车撞翻到了路边的沟里,有十几个人受伤,我也是其中之一。事发后,因小中巴车的车主一直不赔偿,我联合几个受害人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查,我们乘坐的小中巴车是现在的车主两年前购买的二手车,因为新车主嫌过户手续麻烦,所以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请问,像这种情况我们是起诉新车主还是起诉原车主,还是两个一起诉,他们是其中一个人承担责任,还是一起对我们承担赔偿责任?
答依据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从这一批复可见,对于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认定是以支配收益说较准确,即谁支配交通车辆,谁从中获得利益,谁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且依据我国规定,车辆作为动产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所以车辆买卖并不是必然进行过户的。因此,本案当中应当以现在车主作为诉讼的主体,应当由其承担因交通事故带来的赔偿责任。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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