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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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被告人郭永清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逃逸,后在家人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自首。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郭永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3年9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郭永清驾驶新NB1361号小型普通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温宿县实验林场4队路段时,与由王桂花骑行的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永清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路人夏杰报案后王桂花被送往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温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郭永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郭永清在其家人的劝说下,主动向温宿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肇事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郭永清积极与被害人王桂花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支付了全部赔偿款290000元,被害人王桂花的家属对被告人郭永清作出书面谅解,并要求对郭永清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永清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永清肇事后逃逸,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郭永清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同时,被告人郭永清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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