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交通肇事;父母赔偿10.8万元
近日,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未成年人交通肇事赔偿引发的纠纷。交通肇事的小吴年仅17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赔偿能力,但他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却须对小吴的交通肇事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院调解,小吴的父母向交通事故中受伤的谢某及陈某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0.8万元。
少年夜间撞伤行人后逃逸
2012年10月6日21时许,家住梅州市丰顺县城的小吴,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男装摩托车搭载小洪、小蔡2名朋友外出。在途经该县汤坑镇台路口路段时,由于天黑视线不好,加之超载,小吴的摩托车不幸与怀抱小孩陈某的行人谢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和陈某倒地受伤、车辆损坏。事发后,小吴因害怕而弃车逃逸。
4天后,小吴在家人的劝说下,主动前往当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当地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小吴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搭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构成事故的全部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谢某及小孩无过错、无责任。后因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协调下无法达成一致赔偿协议,谢某与小孩陈某的父母将小吴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该案后,小吴的父母在庭审中提出,发生交通事故时,小吴年仅17岁,当时因害怕且自己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选择了逃逸;作为父母,在知道事故发生后,他们已积极主动带小吴投案自首,并多方筹钱,先行垫付了2.5万元医疗费给受伤的谢某及陈某;全家因这一事故,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经济更加拮据,因此希望法院能够减少他们的赔偿数额。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小吴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依法向谢某及陈某支付住院治疗的医药费和其他相关赔偿,家庭拮据并不影响赔偿责任的承担。
但承办该案的法官考虑到小吴家庭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双方权益保障的角度,劝说谢某及陈某家属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适当减少赔偿数额。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和解协议由小吴的父母一次性赔偿谢某及陈某各项费用共10.8万元,谢某及陈某放弃了其他赔偿要求,并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勿让未成年人无证驾车,要照顾和管理好孩子,不要让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避免发生危险,造成人财两失。同时,广大青少年切勿无证驾驶机动车,甚至不顾后果刻意超速、超载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因为一旦发生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造成自己与他人伤亡,并往往因此给自己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甚至会令整个家庭陷入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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