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岁老汉因交通肇事罪获刑;赔偿44.1万

昨日从溧阳法院获悉,全国首例行人横过马路撞死骑车人一案一审宣判78岁老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另外,老人还需民事赔偿死者家属44万元。今年3月20日下午,78岁高龄的李老汉做完保健后往公交车站走,准备坐车回家,远远看到公交车快到站了,心急之下他加快了步子穿过非机动车道,撞上了一辆由南向北驶来的电动车。骑车人当场摔倒在地,李老汉自己也倒在了地上。
周围群众见状,七手八脚扶起李老汉。此时,电动车车主王某掏出手机想要打电话,结果电话没拨通,他便靠着路边的护栏上昏了过去。
交警很快赶到现场,将昏迷的王某送至医院救治,后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身亡。经溧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老汉横过非机动车道未确认安全后通过,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今年6月17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李老汉提起公诉。庭审中,李老汉对检察院公诉的罪名和出示的相关证据并无任何异议,但其向法庭提出了4点辩护意见。
一是他对事故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对责任认定有异议,自己横过非机动车道路存在过错,但王某驾驶电动车疏于观察,也存在过错,应认定为同等责任。二是他已满78岁,属于弱势群体,应在法院认定责任的基础上减轻赔偿责任;三是他被公安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已承担了刑事责任,应免去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最为重要的一点是,他认为,根据调取的医院入院记录证明,死者王某在事故前身体状况就不佳,患有肝硬化。其在驾驶电动车时,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隐患。
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李老汉违反了,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老汉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老汉年满75五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老汉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此前,王某的家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老汉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47.5万余元。
但在庭审中,死者家属最终放弃了对医药费和事故处理费的主张,并在庭审后再次申请放弃了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李老汉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合计4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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