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近百万车祸赔偿金无人认领
去年,泰兴籍驾驶员焦某在南京浦口区交通肇事,将一名横穿马路的女性流浪人员撞伤致死。浦口区法院跳过民事诉讼程序、代为死者保管赔偿款,判处焦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2002年以来,该院已先后审理18起这样的案件,代为保管的赔偿金近百万元,但至今无人“认领”。这笔烫手的钱,是继续保管还是还给肇事司机,法院颇感为难。
1起特殊的车祸
死者身份不明,法院代收赔偿款
2002年大厂驾驶员赵某驾驶小轿车将一名横穿南京长江大桥桥面的无名老头撞伤致死。交警部门经多方努力无法证明其身份,也未能联系上家属。2002年11月,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浦口区法院立案后,赵某表示,愿意做出赔偿以争取轻判,这让承办人十分为难 没有赔偿权利人,谁来接收赔偿款?
在2002年,关于“无名氏”受害人权益的维护还是个新鲜话题,各地都还处于摸索阶段,南京更是没有可参考的司法实践。经过多次研讨并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后,浦口区法院提出一个既大胆又新颖的解决办法:由法院出面代收赔偿款。随后赵某表示同意。由于死者身份不明没法确定赔偿标准,赵某按“就低估算”的办法支付了赔偿款,后被判缓刑。在维权主体不明的背景下,浦口区法院出面代收车祸赔偿款,可以说是不得已之办法。刑庭庭长胡山说,催生这个“不得已之办法”的,正是2002年发生在南京长江大桥上的这起交通事故。
18起类似的案件 9年来赔偿款已累计近百万
此后几年,浦口区法院沿用这一办案方法陆续审理了多起“无名氏”被撞案,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上级业务部门和检察机关也表示认同和肯定。
考虑到部分被告人经济困难,浦口区法院还尝试将保险公司纳入了赔偿体系。正常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有保险,就能找保险公司理赔。但这类事故中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很难正常启动理赔程序。考虑到完全由刑事被告人垫付赔偿款,加重了被告人的经济负担,浦口区法院先后与多家保险公司协商,争取到一条“绿色通道”,即,被告人在垫付赔偿款之后,再基于保险合同起诉保险公司,以此获得保险公司理赔。但目前只处理交强险,不处理商业保险。对保险公司来说,提前理赔也是可以接受的,因为不管受害人是谁,车祸发生后,交强险都应当作出赔偿。被告人的负担却可以因此而减轻。
截至目前,浦口区法院已先后审理18起这样的案件,代为保管的车祸赔偿金近百万元。这笔钱被存在一个专门的账户,等待受害人家属前来认领。
无一受害者家属来认领 这笔烫手的钱该何去何从?
出乎意料的是,直至今日,都未有受害人家属前来认领赔偿款。2008年,安徽来安县一居民找来,称自己是其中一位受害人的家属,但鉴定显示DNA不匹配。随着时间的流逝,专有账户中的钱数目越来越大,也越来越烫手。
一些肇事者见受害人家属出现的可能性不大了,便想要回赔偿款,极个别在遭到法院拒绝后,还四处投诉,称法院意图“霸占”属于受害人的赔偿款。
尽管有这样那样的质疑和非议,但浦口区法院认为,退回赔偿款不可行。“侵害方向受害方作出赔偿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因为受害方身份不明,就免去侵害方的义务,这不公平。更何况受害方的家属还是有可能会出现的。”刑庭庭长胡山说。
争议与回应
1
是否可以先不赔偿?
有人提出何不先把民事赔偿部分放在一边,等将来受害人家属现身,再让肇事司机掏钱呢?浦口区法院刑庭庭长胡山表示,上面这种做法有很大弊端。首先,民事上,拖的时间越久,越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因为受害人家属何时能现身是不确定的,如果时隔多年,受害人家属找来,肇事司机已经离开当地或者已经丧失赔偿能力,极有可能导致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权无法实现。再者,刑事上,被告人无法获得缓刑。根据省法院,交通肇事罪如无酒驾、逃逸等严重违法行为,是可以判处缓刑的,但前提是赔偿到位。赔偿不到位,不得判处缓刑,没有任何商量余地。有些肇事者明明愿意赔偿,却没有机会履行赔偿义务,从而不能获得缓刑。
2
为何不让民政局作为原告?
胡山表示: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谁是“无名氏”死者赔偿权益诉讼的主体,民政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替“无名氏”维权,目前仍然遭到质疑,一些地区为了扫清诉讼障碍,专门就此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比如陕西西安长安区就出台了,但也有待在实践中经受进一步检验。也有地区如山东是由交警部门代收赔偿款。就南京而言,目前这一块的立法仍是空白。
2006年,南京高淳县民政局替车祸无名氏打维权官司,一审和二审均未获得法院支持,这说明,在南京,民政部门代替“无名氏”维权是行不通的。浦口区法院代为保管车祸赔偿款的做法,并未突破法律的限制,既依法惩治了犯罪,又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行之有效的,上级业务部门和检察机关均予以认同。
3
一直无人认领怎么办?
胡山:这也是我们所担心的,法院因此专门撰写信息,向有关部门建议,希望能成立专门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此类案件的赔偿款纳入该项基金管理。比如,可以参照西安的做法,“无名氏”死者的赔偿金由民政局单设会计科目保管,并建立财务账册。赔偿金至少保存5年。5年后无人认领的,可转入社会救济基金账户;超过5年前来认领的,由民政局从账户中调剂资金支付。被害人家属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另行起诉。
或者,相关部门尽快立法,明确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赋予某部门或某机构以相应的诉讼权,同时确立赔偿标准,扫清此类案件民事诉讼的障碍。这样赔偿款便有了托管单位,法院也就无需“搅合”其中。
4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胡山:赔偿金额的确定需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如被害人身份、职业收入、家庭情况,抚养赡养情况等,并按国家相关赔偿标准进行测算。“无名氏”赔偿作为道赔案件的特例,由法院武断地认定某一数额为赔偿数额,既缺少证据支撑,也没有法律依据。
道赔案件赔偿中,唯有交强险数额是确定的,不需要证据支撑,故而以交强险数额作为被告人预交的赔偿数额于法有据。所以,浦口区法院确定暂付赔偿款的原则是交强险为限,其他赔偿部分待相应的民事证据出现后再行确定。
专家观点
法院代管赔偿金会剥夺肇事者豁免权
南大法学院教授邱鹭风:2006年高淳民政局替车祸无名氏打维权官司,南京中院专门召集南大法律研究中心的民法专家进行了探讨,当时我们一致认为民政部门没有原告主体资格。据我所知,南京中院向省人大发了立法建议,希望省人大立法明确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但一直没有下文。浦口区法院的做法,可以说是变通之举。这么做有利于维护受害方的权益,但从法律层面看,我认为还是值得商榷的。我国法律有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上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人损案件1年,受害方如果不知情,最长的保护时效是20年,超过诉讼时效,加害方将不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加害方的法定“豁免权”。如果一起车祸已经过了20年,被害人家属还未出现,肇事司机就不需要赔偿了。法院出面代收、保管赔偿金,会不会涉嫌剥夺了肇事司机的“豁免权”?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著名法学专家刘克希:现行民事诉讼法正在修改过程中,这次修改很可能会将“公益诉讼”写进来,如果明确无名氏被撞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属于“公益诉讼”,这类案件的诉讼障碍应该能被扫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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