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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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未出生的非婚生子得到抚养费的赔偿,于是买来一本假结婚证。2月17日,记者获悉,日前,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判决免予被告人彭军刑事处罚。
被告人彭军的同胞兄弟与田某长期未婚同居。2009年6月26日,其弟在湖北因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由于当时田某已临近预产期,田、彭两家决定对田某隐瞒死亡事实的真像,并于同月28日将田某送回阆中,肇事理赔事宜由彭军负责。
在办理理赔过程中,彭军认为如果其弟与田某有结婚证,非婚生子的抚养费才会得到肇事方的赔偿,便与田某的父亲商量为田某补办与其弟的结婚证,以便用于办理赔偿。但由于其弟与田某不符合结婚证补办条件,彭军便起意办理假结婚证,于是便找到阳新县某制假窝点,花1000元伪造其弟与田某的结婚证,随即将此伪造的结婚证用于肇事赔偿程序之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军在其弟发生交通事故后,认为其弟未与田某办理合法的结婚手续,会导致其二人的非婚生子不能获得抚养费的赔偿,便向制假窝点提供了他们的身份信息,出资购买了伪造的结婚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鉴于被告人使用假的结婚证,未给社会及他人造成损失,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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