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身亡;却拿不到赔偿
原告 因工身亡为何拿不到工伤赔偿
事情的起因很简单,却引发了一起颇具争议性的纠纷。
李某是昆明康瑞实业公司的一名职工。去年3月30日,李某驾驶自己的一辆三轮残疾车回家,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小三轮被撞飞,李某当场身亡。
对这起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事后,肇事司机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之后,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赔了20万余元。
“丈夫是在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的,这能不能算工伤呢?”随后,李某的妻子谢某向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有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上车祸也算工伤。据此,盘龙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是因工死亡。
拿着这份工伤认定书,谢某向盘龙区社保局申请支付她丈夫的工伤保险金。但多次申请均遭拒,社保局的答复是,按规定,谢某不能领取这份工伤保险。
“丈夫生前一直由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金,现在我丈夫被认定是因工身亡,为何却领不到工伤保险呢?”谢某不服,将盘龙区社保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社保局支付丧葬补助金10008.5元,支付工伤补助金100080元。
社保局 职工不能享受“双重”赔偿
因工伤赔偿纠纷,盘龙区社保局首次坐上被告席。
昨天,盘龙区社保局局长许洪黎亲自出庭应诉。面对“一把手”亲自出庭,法官表示:“对局长积极应诉的态度法庭予以赞赏。”
在庭上,对于为何不支付死者工伤保险的问题,许洪黎详尽阐述:“对于工伤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里都有相关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因先按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已给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费的,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如赔偿给付的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余额。”
“换句话说,就是职工发生交通事故的因工身亡,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双重赔偿。”许洪黎说,对于原告的起诉,他们认为没有支付依据。而且按,原告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得到了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赔偿,所获的赔偿金额均高于工伤保险应支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伤亡补助金90469元,因此按规定李某交通死亡赔偿不存在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并额的问题。
许洪黎同时提出一个假设:“在工作一线身亡的职工只能得到工伤赔偿,而职工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果能得到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的‘双重’赔偿,那岂不是很不公平。”
律师 法律支持职工双重索赔
“案件本身不复杂,却引发了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职工能否享受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的‘双重’赔偿?”谢某的律师表示,他们的诉求是有法律支撑的。
谢某的律师认为,1996年劳动部颁发的和云南省有竞合的地方,社保局只能选择一个执行。在云南贯彻的是。“但我想说的是,1996年颁布的,在2004后国务院出来以后已经被废止无效了,并不像原告所说的继续有效。不管是上位法对下位法,新法对旧法,都应该实行国务院的。”
谢某的律师说,里对于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支持职工进行交通事故索赔和申请工伤赔偿。因为职工日常缴纳了工伤保险金,出了工伤事故后,基于职工和国家存在工伤赔偿契约的基础上,职工是可以申请工伤赔偿的。“交通事故赔偿和国家法律关系赔偿没有任何影响。不能因为职工能得到交通事故赔偿,就不能获得工伤赔偿,这是有悖法律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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