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一学生广西出交通事故身亡;家长索赔30万
谭培荣是怎么离开学校的?学校该不该为他的死承担责任?谭培荣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八一中学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在儋州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接近尾声时,谭培荣的母亲黄桂云因情绪激动,在法庭昏厥,庭审因此中断了半个小时。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多万元
家住白沙县国营大岭农场七队的谭培荣,于今年9月进入八一中学高一班就读。因离家较远,双休日才回家。今年10月20日即星期六,父亲谭浩恩发现儿子没有回家,感到很奇怪。
次日中午,他急忙赶到学校,找到谭培荣的班主任欧阳志刚老师询问,放假了谭培荣为什么没回家?欧阳老师说,在寝室睡觉呢,他已旷课几天了。于是他与欧阳老师一起来到宿舍,看谭培荣是否在睡觉。该寝室的一位同学讲,谭培荣星期一去南宁了。
从寝室出来,他便要求欧阳老师尽快帮忙查找谭培荣的下落。欧阳老师称,他工作忙没有空,让谭回家找。次日即22日中午,谭浩恩又赶到学校向欧阳老师求助。对方以工作忙为由推脱。当天中午,他到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第二天即23日,学校来电称,广西钦州市火车站派出所来电问谭培荣是否为该校学生?谭在火车站被撞了,送到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派出所是根据谭带在身上的学生卡查找到该校的。派出所要求学校先不要告知家长谭培荣的死讯,只说受伤住院。
当天上午11点,学校派欧阳志刚老师跟谭浩恩赶往钦州。到那以后,谭浩恩才知儿子已死了。他认为,谭培荣的死与被告疏于管理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谭家系两代单传,儿子死后,他和爱人悲痛万分,精神上遭受极大的打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7945元、死亡赔偿金1879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760元、误工费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被告:谭培荣自己有过错
被告辩称,10月15日中午12点多钟,谭培荣和同学余庆明一起到班主任欧阳老师宿舍,以有急事为由要出校门,请班主任批准。欧阳老师写了同意出校门的批条。谭和余又回到教室,由谭培荣口述,余庆明执笔,写了一张“因为身体疾病,所以和你休个假,病好就回来”的请假条,后两人将请假条给班长郭琼豫,叫郭把请假条转交给班主任。在班主任没有接到请假条之前,曾接到谭培荣的电话,说请假治玻为防止科任老师记录谭培荣无故旷课,班主任叫班长把请假条夹在点名簿里,上课均以病假考勤。
10月21日下午两点多,原告谭浩恩来到欧阳老师宿舍,问谭培荣为何放假不回家?欧阳老师说,他不是请假回家治病了吗?原告说没有。于是两人一起到学生宿舍找。宿舍长余庆明说,谭培荣去南宁了,他亲眼看到谭培荣花150元买了车票。原告走后,经学校调查了解,发现是谭培荣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班主任批准请假。当晚,校领导指示欧阳老师,叫家长赶快跟在广西的亲人及谭培荣在广西的朋友、同学联系查找;从那天起天天跟家长联系,了解情况;马上跟班里的学生了解谭的情况,在网上发布信息查找。
学校认为,谭培荣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班主任批准其请假回家治病,导致本事故的发生。因谭培荣不是擅自离校,不存在学校没有尽到管理、教育及保护的义务,谭培荣因交通事故导致其死亡应由其本人承担。同时作为监护人的原告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原告诉学校要求承担谭培荣死亡的经济损失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予以驳回。
法官:证言暂不予认定
在庭审中,被告申请该校欧阳老师、余庆明和郭琼豫三名师生出庭作证。开庭之前三人已递交书面证言。原被告双方就上述三人的证人证言的内容和证明力等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代理人认为,其一,证人欧阳老师是被告的老师,也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另外两名证人也是被告的在校生,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难免会有感情因素在里面,因此其证言是不客观的,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二,请假条不是谭培荣本人所写,余庆明说是谭培荣叫他帮写的,而谭培荣已死,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谭培荣叫他代为写请假条。。因此,余庆明的证言是一个“孤证”。而班长和班主任则都是听余庆明说谭培荣叫他代写请病条的,他们的证言是一种传来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所以没有证明力。
被告代理人则辩称,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就不能作证。被告方认为,三名证人的证言可以互相印证,足以采信。
由于对证人证言的争议比较大,法官当庭表示,对证人证言暂时不予认定。
现场:原告昏倒庭审中断半个小时
庭审时,双方的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被告对死者谭培荣是否尽到管理、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二是被告对谭培荣的死是否存在过错。
原告代理人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请病条是谭培荣叫余庆明代写的,作为班长和班主任,明知是别人代写的请假条,就轻易相信了,没有及时向学生家长核实,直到家长到学校找人后,才着急起来找人,这是没有尽到管理、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另外,谭培荣是请病出校也好,是擅自离校也罢,从谭培荣15日离校到21日原告到该校找人之前,校方没有向家长告知一声,延误了原告查找儿子的时间,最终导致谭培荣在广西出事。因此被告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对谭培荣的死承担责任。
被告则辩称,谭培荣是请假离校回家治病的,按该校有关管理规定,学生请假7天之内,班主任有权批,7天以上校长批。在7天之内班主任没有向家长报告学生的情况,没有错。谭培荣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班主任批准其请假回家治病,导致其死亡应由其本人承担。广西钦州市铁路公安处作出的,认定谭培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该校没有责任。
在庭审接近尾声,即在被告作辩论时,原告黄桂云突然昏倒。法官立即暂停审理,呼来120急救车赶到法庭抢救。庭审因此中断了半个小时。
最后,双方还就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标准及赔付额等进行了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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