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的小伙车祸死亡;赔偿标准起争议
“我们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没有意见,感谢大家。”昨天,拿到了判决书后,为了继子的赔偿官司而奔波了半年多的老农王基笔对许多帮助过他的人不断作揖道谢。
今年不到25岁的余海礁,老家在义乌市上溪镇的一个小山村里。初中毕业后,由于家境贫寒,他选择了一家技术培训机构学起了电脑,并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了基本技能。凭借这一技之长,他先后在义乌一家学校和电脑公司谋到了职,每月也有了固定的工资收入。
天有不测风云。今年4月25日晚上9点多,余海礁骑摩托车路过义乌市稠义公路,在左拐弯时与一辆直行的货车相撞,不幸当场死亡。事后经交警调查,余海礁没有取得驾驶证,其驾驶的摩托车也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而且在事发时,他也未按规定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过。但同时,肇事货车也存在灯光不合格的问题,并且驾驶员在当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交警认定,双方对事故发生都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赔偿标准相差悬殊
之后,余海礁的继父王基笔找到了货车司机,双方就余海礁死亡的赔偿金之事进行了协商,但始终没能达成共识。于是,余海礁的母亲与王基笔就向义乌市司法局所属的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办案律师陈志忠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余海礁是农业户口,但这些年来一直在义乌城里打工,收入主要依靠上班的工资,已非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在取得王基笔和余海礁母亲同意后,陈志忠就按照城市居民的标准将货车司机、司机所在的单位和车辆保险公司三被告起诉到了义乌市人民法院。
法庭上,肇事司机一方的辩护人认为,余海礁属农村户籍,理当按农村居民伤亡赔偿标准赔付,也就是按义乌农村标准的7335元/年计算。
但陈志忠认为,尽管余海礁户口性质属农村,但他在义乌城里生活了多年,早已融入到城市生活。不能因户口性质上的差异性,否认其价值创造和生活方式,理应按城市居民伤亡赔偿标准赔偿,也就是按照城市居民的标准即18265元/年进行赔偿。
赔偿最终姓“城”
最终,法院认定,余海礁虽属农村户籍,但在市区工作、居住长久,其收入也非农业收入,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市。如以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与受害人生前实际身份不符,有违我国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公正适法的原则。于是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司机所在单位按城市居民标准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款合计43万元的40%部分,即17万余元,而保险公司则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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