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返家途中遭遇遇车祸身亡;法院认定非工伤
2012年4月27日下午,39岁的贵州农民工陆英勇从龙里县的工地下班后,先到工地上的住处换洗,然后骑摩托车返回都匀家中,途中遭遇车祸当场身亡。这是否属于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当地一审法院和人社部门认为是“上下班途中”,二审法院认为不是。贵州省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再审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陆英勇家住都匀市杨柳街镇谷江村。2012年4月,他到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做保温沙工作。4月27日下午39岁的陆英勇从龙里县的工地下班后,先到工地上的住处换洗,然后骑上摩托车返回桂林家中。途中遭遇车祸,当场身亡。
同年12月18日,黔南州人社局根据陆英勇的儿子陆锦兵的申请,认定陆英勇返回都匀家中是属于上下班行为,对陆英勇的行为认定为工伤,但贵州建工集团不服,将黔南州人社局和陆英勇的儿子陆锦兵告上了都匀市人民法院,他们的理由是认为龙里的工地安排有住所,陆英勇返回都匀属于上下班结束后的行为不属于工商行为,2003年4月8日,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黔南州人社局所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但是贵州建工对一审判决有异议,他们将此案上诉到了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在2013年7月1日,黔南州中级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陆英勇当天下午从龙里前往都匀家中应视为探亲路途,不属于合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于是撤销了都匀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及黔南州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对这一份终审判决,陆英勇的儿子陆锦兵表示不服,又向黔南州检察院提起了申诉,黔南州检察院立案审查后向神检察院提起抗诉,在今年3月,省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了抗诉,11月14日,黔南州中级法院再次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黔南州中级法院的判决,撤销了都匀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黔南州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陆英勇的死亡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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