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炉;摩托车驾驶员与公交车司机无责任

8月8日下午,市区天湖东湖与薛令之路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宝马车超车刮擦摩托车倒地引发交通事故,致使摩托车驾驶人被路过的公交车后轮碾压死亡。近日,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交管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宝马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摩托车驾驶员与公交车司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进行详细的调查,收集了现场勘查材料、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视听材料等证据,同时勘查了牌照为闽JBXXX1宝马车右侧车门处的刮痕。
证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2014年8月8日16时13分许,当事人吴某驾驶牌照为闽JBXXX1的宝马车沿天湖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车辆行驶至天湖东湖与薛令之路交叉口处,由左侧超越周某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闽JAEXX9二轮摩托车过程中,宝马车右侧车门处与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摩托车向右侧失控倒地,周某被同向行驶的由黄某驾驶的闽JYXXX8公交客车左后轮碾压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宝马车驾驶员吴某当场停车向110报警后驾车离开现场。据处理该事故的民警陈永健介绍,事发后,宝马车驾驶员吴某曾两度报警,随后也来到交管部门配合调查,根据相关法律,未发现吴某有逃避法律追究的证据,因此不属于逃逸。
据此,交管部门对事故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当事人吴某驾驶车辆超车过程中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导致超车过程中与被超摩托车发生碰刮,造成摩托车失控倒地,该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当事人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在最左侧车道行驶,该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当事人公交车司机黄某驾车正常行驶,没有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
因此,当事人吴某驾驶车辆超车过程中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导致超车过程中与被超摩托车发生碰刮,造成摩托车失控倒地,导致摩托车驾驶人周某被公交车碾压致死,其过错行为违反了第四十七条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依照第七十三条、第九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任作出如下认定:当事人吴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周某、黄某本起事故无责任。目前,事故双方赔偿事宜正在进一步协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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