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看保险第二篇;保险利益只能法定吗
第二篇保险利益只能法定吗?
保险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首要条件,无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则不能订立,属于无效合同。我国《保险法》
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与此同时,该法第31条规定了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四种情形“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所谓法定保险利益情形,该条还规定了除法定保险利益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表明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采取的是法定兼同意原则,是世界上最为宽泛的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的法定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入对被保险人负有监护、赡养、抚养、扶养等法定关系而产生,防止因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可能导致法定关系人生活受损。世界各国保险立法均直接规定了保险利益。这一部分也为保险行业所熟知,绝大部分保险公司核保规则也是基于此。保险利益同意原则来源于德国保险契约法的规定,从大陆法系国家保险契约法的立法条文来看,此原则实际上只适用于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而我国《保险法》第31条第2款对此做了扩大解释,认为法定保险关系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也于该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保险利益同意原则的运用往往成为保险从业人员的困惑,比如恋人之间是否可以互相投保?没有法定利益的人员比如普通朋友之间是否可以进行投保?答案是肯定的,死亡保险只要依照法律规定将被保险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愿固定下来即可成立保险合同,至于保险公司如何固定被保险人意愿应该按照民事法律对证据的要求,至于其他健康保险等为被保险人纯获益合同应该根据合同法关于纯获益合同订立无需获益人同意的规则,但是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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