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始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其辖区内实施范围为:
(一)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
(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破产或停业注销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的当月为止。
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职工个人实际的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月为止。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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